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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凤凰县初创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来源:凤凰县人才网 时间:2018-09-03 作者:凤凰县人才网 浏览量:

一次性岗位补贴


优惠政策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12个月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

补贴标准

其中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实施要求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满12个月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核实并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工作流程:申请→提交材料→人社部门审核→资金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


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12个月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实施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工作流程:申请→提交材料→人社部门审核→资金拨付


税 收 减 免


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带动失业人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申报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带动失业人员稳定就业的企业。

扶持标准

1、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设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实施要求

符合条件的个体和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审查合格的个体和企业到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减免备案。


工作流程:申请→人社部门审查→报税务部门备案


商标注册补贴、成果转化奖补


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给予商标注册补贴和成果转化奖补。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1、商标注册补贴  

对创办两年内且获得了产品商标注册证并吸纳了一定规模就业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项目补助。

2、成果转化奖补

通过创新创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3%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在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实现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项目产品上缴的实际税收净额的5%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实施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工作流程:申请→提交材料→人社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资金拨付


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在孵化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补贴对象

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孵化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

对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的符合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企业外)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创业者,正常营运六个月且市场前景好、需要帮扶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经营场所租金和开办费补助。在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需要帮扶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可申请租金补贴和开办费补贴,补贴标准为5千到1万元不等,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实施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工作流程:申请→提交材料→人社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资金拨付


创新创业项目扶持


优惠政策

对符合州县产业政策方向的对带动就业引领产业发展具备示范效应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资金。

补贴对象

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

对于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的;其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创新、发展前景、税收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符合我州产业政策方向,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创业项目;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的初创企业。经县级初审的单位,可以给予2-5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并推荐参加州级评选。

实施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县级相关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县级联合评审的单位财政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扶持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并推荐参加州级评选。


工作流程:申请→提交材料→人社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资金拨付


创业担保贷款


优惠政策

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具体包括持《创业就业证》人员、城镇军队退役自主择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扶持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伙企业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就业人数,每人最高10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实施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贷款,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金融机构放贷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或申请人个人帐户。


工作流程:申请→就业局资格审查→实地调查→创业项目评审→金融机构放贷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优惠政策

按照要求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申报对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全员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

扶持标准

1、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2、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实施要求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后,其拟放发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过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意见请款后,将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到参保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户。


工作流程:申请→审查复核→网上公示→资料审批→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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